《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推广普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546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推广普及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将其纳入本地区交通运输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按照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提质扩面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把握时间节点,实化工作举措,全力推进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及定制客运线路电子客票服务全覆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该图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抵扣进项属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特别提醒,下图是乘车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是税前扣除凭证的发票,税前扣除需要开具电子发票,该乘车凭证可做为报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