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二物权则是指权利对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应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包括哪些类型呢?一起来看看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类型
类型 | 含义 | 效力 | 特别规定 |
物权法定原则 | 种类法定 | (1)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的物权无效。 | “法”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 |
内容法定 | (2)设定与法定物权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行为无效。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 (1)复数主体共有一个所有权,与本原则不冲突。 |
例如:按份共有 |
(2)复数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与本原则不冲突。 |
例如: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质押给债权人,后又被留置于4S店。 |
公示原则 | 是指物权彰显于外部的法定方式,存在于物权设立、变更、消灭全过程 | (1)原则上,动产物权的公式方式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式为登记。 |
(2)不动产登记簿与证书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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