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在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行为判定
应税行为 | 判定依据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
“受托方”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 |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2)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
受托方身份 | 税务处理 |
单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个人 | 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 |
(3)委托方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用途 | 税务处理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
直接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
【注意】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 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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