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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答: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口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操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这时就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案例描述

甲企业10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合计11 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 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 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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