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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境外”的规定,一是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二是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关于印花税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一、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具体情形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便于征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二、境外纳税人的缴纳方式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电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概括来说,境外纳税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扣缴印花税,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代理人的,应当在上述地点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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