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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支付存在以下三个税务风险

风险一

现金方式向单位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以现金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风险二

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员工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工资,不能再享受100%加计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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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

现金方式支付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据此,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如果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由于不能提供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相应支出将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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