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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工会组织财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09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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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会所属企业及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会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六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工会会计处理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条工会会计处理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工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基层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级工会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施行。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工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会计处理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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