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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是否会影响偷税行为定性

近年,国家对于逃税漏税的行为严厉查处,因此,各界都有比较典型的案例,即使是名人,也难逃过天眼的监察,那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大家是否清楚呢?不妨和老师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偷税上,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自查主动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二、偷税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的构成要件做了明确,是税局执法、征收管理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在税务稽查出具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会引用此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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