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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企业跨区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来讲,如果分支机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独立核算.

在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分支机构属于其所在区的固定业户,一般应向其所在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因此,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应在其所在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应由总机构汇总进行纳税申报.

本市跨区办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

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怎么理解?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有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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