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停产不再使用,如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的持有待售资产,可以按照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再计提折旧。下面大家就和老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有关停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怎么做的问题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会计核算时,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停用的,只要不属于“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依然需要计提折旧。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如果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准备对外出售,或者已经报废等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需要直接终止“固定资产”确认,而不是直接停止折旧。
1.转为持有代售
借: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报废的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3)残料收入
借:原材料等(按估价)
贷:固定资产清理
(4)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非流动资产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