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之规定,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原为现代服务业)、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其他为6%,征收率均为3%。
无形资产转让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转让、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下面主要分析对外转让的财税与会计核算。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案例: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商标权转让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税款1.8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商标权成本为18万元,出售时已摊销3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18000
累计摊销 3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