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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的效力如何审查

转账支票的效力如何审查

1.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就发票人和收款人来讲,就是是否具有票据能力,即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支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特别规定,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认.而付款人,无论国外或我国都规定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否则支票无效.付款人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笔者认为,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基于付款人与发票人之间的一定的约定,这种关系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按约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故付款人不应成为空白支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

2.是否具备规定的格式.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各种票据格式和必须使用统一用纸,否则票据无效.我国《银行结算办法》第8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如不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用纸,该支票即无效.

3.支票记载是否得当、完全.如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或缺记、记载了禁止性记载事项,该票据即无效.涂改过的支票也无效.

4.印鉴是否真实有效.各国票据法均规定,支票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方生效.由于我国习惯使用图章,特别是企业、团体签发的支票,必须使用法人的正式印鉴或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支票上的印章系伪造,支票无效.发票人如主张该印章是他人违背本人意思所盖用(如盗用印章),应负举证责任.一般常见的是发票人签发空白转账支票后遗失.因该支票遗失而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应视为原印鉴有效.发票人仍应对已签发的支票的善意持票人(收款人)承担支票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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