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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年终奖/股权激励/换房/投资/补助个税政策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4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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