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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包装物和出借包装物的区别

出租包装物和出借包装物的区别

1、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

4、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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