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会计群里的小伙伴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调减分录怎么做”这个问题,想必大家都会对此产生或多或少的疑惑。这些不同情况下产生的会计分录可能会让大家在实务中手忙脚乱。如果大家想要进一步的了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税调减分录怎么做”这个问题,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介绍吧,希望小编提供的资料能够帮到大家。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反映在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人"项下,构成"营业利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述规定中"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企业会计上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年为什么要纳税调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准则中是要记入利润的,这一点上与税法中确定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税法上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这一事项的,也就是说税法上是以初始的入账价值为计税基础的.(可以理解为公允价值变动不上税的),但是当在处置、转换等事项发生使得公允价值变动实现时,才作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税法只认定最初入账的价值与你处置或转换等事项后的价值,你中间怎么折腾他不理你的.
我们在期末核算所得税时,正是因为二者之间有差异,从而会导致出现以会计准则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与以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所确定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从而也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递延所得税分录
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出现.关键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在借方还是贷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还是小于计税基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在借方,那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