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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税的计提依据: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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