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所谓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所以纳税人年末要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