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 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 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 台 1.0 版,实现了 56 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数电”发 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 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电票试点,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 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 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电票试 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5 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 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 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 子发票服务平台 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 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 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 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 范围逐步扩至全国。截至 2023年10月,已在四川、厦门、 山西、青岛、重庆、天津、河南、吉林、云南、福建、深圳、 宁波、山西、辽宁、江苏、江西、广西、甘肃、浙江、海南、 河北、新疆、河北、黑龙江、湖北省(区、市)开展数电票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