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
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项下。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商行为。
(2) 个人独资企业
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予以区分。有鉴于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2)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登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没有予以限制。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粥粥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无限制。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 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既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家庭。若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2)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自然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1) 个体工商户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决定其债务承担主体。
(2) 个人独资企业
从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即可看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过,《个人独资企业法》同时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相较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容易与股东的财产相混淆,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