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吗?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管辖权下移
(1)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4.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5.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7.移送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8.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由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