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有关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公告中对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做出了详细规定,那下面大家就和老师一起来看看有关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包括哪些吧。
一、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包括哪些
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就是这次公告中所说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看看吧。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二、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下面通过案例详细了解一下吧,具体内容如下:
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上述就是有关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包括哪些的问题做出的回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河北会计教育网站也有专业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课程,感兴趣的不妨了解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