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制定这种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因此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税与免税
(1)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2)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3)类型:长期减免税项目、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与免征额
(1)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免征额
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征税款。
【举例】假设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999元、1 000元、1 001元。
①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 000元,达到即征税。
A应纳税额=0(元)
B应纳税额=1 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额=1 001×10%=100.1(元)
②假设上例中的1 000元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额=0(元)
B应纳税额=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额=(1 001-1 000)×10%=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