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培训
首页 首页 > 资讯中心 >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分享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能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近期直播

主讲:

2025年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第1…

2025年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第1讲  04-30  19:00-21:00

27人已预约

查看回放

主讲:

2025年初级实务考前冲刺第2讲

2025年初级实务考前冲刺第2讲  05-06  19:00-21:00

10人已预约

立即预约

主讲:

2025年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第2…

2025年经济法基础考前冲刺第2讲  05-07  19:00-21:00

8人已预约

立即预约
  • 联系客服

    客服热线  客服热线

    15712892648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该章节不能体验试听

赶紧报名加入,一起学习吧!

请联系老师
请联系老师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会计考试培训

15712892648

电话客服

电话客服

会计考试培训

15712892648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