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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税,也是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土地存在更多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少人都会关注这些问题。那么,有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想必大家也是十分在意的。如果在进行购置房完成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呢?什么时间才是正式纳税呢?接下来本文将为大家详细的做个解答,想要了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缴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1)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土地是熟地(净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在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的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第一,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滞后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第二,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续的时间早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则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土地实际交付的次月起缴纳。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在签定土地转让和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节省土地使用税。

(2)由于生地不可以招标,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标,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则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拆迁工作完成,开始使用土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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