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真实,发票来源和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购货方不知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称之为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发现发票是虚开之后,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在这种情况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下重新取得发票的时间,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可以在企业的汇算年度扣除,如果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后追补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能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纳税人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
由于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因此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遵循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