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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 这些增值税相关热点问答你get了吗?

Q1:企业取得的202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Q2: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是否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

经审批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文件依据: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Q3: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工程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答: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Q4:纳税人只提供食品外卖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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