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会计》基础考点:
【基础考点79】确定交易价格
1. 可变对价
(1) 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 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企业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 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2.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
(1) 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等;
(2) 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 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如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 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 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此外,在某些交易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时间与收款的时间间隔可能较长,而 导致该时间间隔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且该时间间隔是履行 上述程序所需经历的必要时间,其性质并非是提供融资利益。例如,企业从事光伏发电业务, 作为发电收入对价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款收取时间与企业并网发电并确认发 电收入的时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又如,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作为新能源汽 车销售对价组成部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的收取时间与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并确认收入的时 间间隔可能超过一年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企业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款项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3. 非现金对价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 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 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4. 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 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 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 格。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