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提示 | 优惠政策 |
非经营行为 | 免征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营业单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
国家鼓励行为 | 免征 |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同房产税)(2020年新增); |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同房产税)(2020年新增) |
占用耕地 |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无偿使用 | 免征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
不免征 |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
全民健身 | 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
房地产开发 | 免征 | 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 |
不免征 |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
各行业免征规定 | 厂区内征 | 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 |
【注意】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厂区外免征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
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以外的用地; |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
林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港口:码头用地 |
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场外的道路用地 |
石油行业: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邮政: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