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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人,你能明确区分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吗?

利润总额


1. 利润总额是利润表中的项目,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利润总额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正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倒算: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与第3行“利润总额”数据取自利润表,但是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者之间没有公式计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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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利润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是采取据实计算的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后得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  的计算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无法据实计算实际利润额的,可以以“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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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查账征收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预缴及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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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1. 利润总额是会计概念,是会计核算的结果;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概念,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得出。


2. 实际利润额是查账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3. 应纳税所得额是查账征收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查账征收企业的实际利润额仅对部分税会差异进行了局部调整,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汇算清缴时对税会差异的全面调整后的结果。


4. 核定征收企业预缴和汇算清缴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以收入或成本费用为基数,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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