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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后发票怎么处理

收款方凡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

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帐依据。

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帐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帐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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