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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发票,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吗?

在日常账务处理时,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确认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确认原则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报表的反映。
 
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条
会计核算不是以开票为准,也不是以收钱为准,而是以会计准则为准。
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0

 

开了发票以后

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区分发票开具时点来看:

一、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解读:若依此条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则并不存在“开了发票以后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了,因为原本就是“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这儿又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比如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种情形下,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发票;但由于乃是“预收款”,租赁服务尚未提供,无须确认收入。

 

(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比如货物已经发出、交付,无论款项已收(预收)还是未收(赊销),皆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可以开具发票,同时收入确认条件也已达到,理应确认收入。再比如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也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三、既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也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某些情形,其实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比如,“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收取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候,虽然开具了(普通)发票,但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无需确认收入(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外,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预收款,也是类似情形(当然,收款时会发生“预缴”义务)。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无论收入是否达到确认条件,发票一经开具,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问】发票开出去,对方付款,但是货物还没有拉走,那收入是否在开票当月确认?

事实上,既然“货物对方还没有拉走”,固然无需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其实这个时候也不应当开具发票。

九类收入确认时点你都知道吗?

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三条

提供劳务收入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九条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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