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企业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附件: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